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某某,别名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六枝特区**镇**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罗某某、喻某某、施某某、程某某、迟某某(五人另案处理)在六枝特区新广场一酒吧门口,看见一男子殴打一女子,罗某某让喻某某等人教训该男子,施某某、程某某、迟某某等人遂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之后,程某某与一名叫赵某某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与程某某、喻某某、施某某即冲上去殴打赵某某,施某某用刀刺伤赵某某,赵某某的朋友严某某上前帮忙,双方打在一起。赵某某之母邓某某见状欲上前劝阻,罗某某又让施某某等人上前欲打邓某某,因邓某某躲进酒吧,迟某某劝止后,罗某某等人作罢。
2013年12月27日晚,谢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甲、杨某甲等人在六枝特区“伊甸园”KTV888包房内为杨某乙过生日,谢某某因所点的歌曲被杨某甲切换,遂让伍某某打电话邀约喻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接受喻某某邀约,与王某乙、胡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达KTV。在KTV包房外,黄某某与喻某某等人殴打杨某甲,杨某甲跑到包房内求助其朋友王某甲,王某甲持匕首和杨某甲走到包房外,即被黄某某与喻某某等人打倒在地,王某乙拿KTV内灭火器多次朝王某甲头部击打,后黄某某等人逃离。经鉴定,王某甲之伤属人体轻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6月,因王某丙(另案处理)带人在六枝特区“欢乐都”动漫城打砸,罗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丙邀约在六枝特区补林大桥斗殴。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罗某某的带领下,与施某某、韦某某、迟某某、喻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杜康康、李某某、卢某甲、谢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宋某甲、卢某乙、宋某乙、文某某、冯某某、王某乙、袁某某(十九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带钢管把的杀猪刀等凶器到达补林大桥,王某丙惧于罗某某“威名”未到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程某某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杨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罗某某、喻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聚众斗殴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余松
检 察 官:黄容
检察官助理:叶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关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检 察 长:余 松
副 检 察长:廖军伟
检 察 官:黄 容
检 察 官:邓 昕
检察官助理:叶 艳
检察官助理:张廷波
书 记 员:甘佳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郭德纲、李丰友、杨成平、陈润、程某某、卢启尚、杨焱现羁押于镇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海军、迟某某、施某某、韦俊杰、唐浩健、刘金旺、彭富朝、谢青林、郭兴、杨洪彬、蒋建康、曾刚刚、卢启波、罗发印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何贵英、邹朋、朱华、杜康康、宋荣跃、宋绍虎、冯国祥、文龙涛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1册,光盘1367张。
3.涉案财产清单1册,资产评估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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