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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大某某,别名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六枝特区**镇**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喻某某、施某某、某某、某某(五人另案处理)在六枝特区新广场一酒吧门口,看见一男子殴打一女子,罗某某让喻某某等人教训该男子,施某某、程某某、迟某某等人遂对该男子拳打脚踢。之后,程某某与一名叫赵某某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与程某某、喻某某、施某某即冲上去殴打赵某某,施某某用刀刺伤赵某某赵某某的朋友严某某上前帮忙,双方打在一起。赵某某之母某某见状欲上前劝阻,罗某某又让施某某等人上前欲打某某,因某某躲进酒吧,迟某某劝止后,罗某某等人作罢。

2013年12月27日晚,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甲杨某甲等人在六枝特区“伊甸园”KTV888包房内为杨某乙过生日,某某因所点的歌曲被杨某甲切换,遂让某某打电话邀约喻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接受喻某某邀约,与王某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达KTV。在KTV包房外,黄某某与喻某某等人殴打杨某甲杨某甲跑到包房内求助其朋友王某甲王某甲持匕首和杨某甲走到包房外,即被黄某某与喻某某等人打倒在地,王某乙拿KTV内灭火器多次朝王某甲头部击打,后黄某某等人逃离。经鉴定,王某甲之伤属人体轻伤。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6月,因王某丙(另案处理)带人在六枝特区“欢乐都”动漫城打砸,罗某某(另案处理)与王某丙邀约在六枝特区补林大桥斗殴。随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的带领下,与施某某、某某、迟某某、喻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杜康康某某、某甲、谢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某甲、某乙、某乙、某某、某某、王某乙、袁某某(十九人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带钢管把的杀猪刀等凶器到达补林大桥,王某丙惧于罗某某“威名”未到场。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甲、程某某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杨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同案人罗某某、喻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供述;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聚众斗殴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聚众斗殴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余松

检  察  官:黄容

                                检察官助理:叶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关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检  察  长:余  松

副 检 察长:廖军伟

检  察  官:黄  容

检  察  官:邓  昕

检察官助理:叶  艳

检察官助理:张廷波

书  记  员:甘佳佳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郭德纲李丰友、杨成平、陈润、程某某、卢启尚杨焱现羁押于镇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海军、迟某某、施某某、韦俊杰唐浩健刘金旺、彭富朝、谢青林、郭兴、杨洪彬蒋建康、曾刚刚、卢启波、罗发印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喻某某、何贵英、邹朋、朱华、杜康康宋荣跃宋绍虎冯国祥文龙涛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1册,光盘1367张。

3.涉案财产清单1册,资产评估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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