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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淮北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王某甲(另案处理)因其女朋友代某某手机中存有冯某甲(另案处理)的照片,遂找到冯某甲并与之发生口角。王某甲与冯某甲双方约定在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门口解决争端。2018年12月14日,王某甲邀集赵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邀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又邀集韩某甲、彭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到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门口,冯某甲、韩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该校门口与王某甲见面,王某甲等人声称要打韩某乙,冯某甲不同意遂返回学校,后双方再次约定在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操场斗殴。当日15时许,在安徽淮北煤电技师学院操场内,王某甲伙同赵某某、黄某某、韩某甲、彭某某等人与冯某甲、韩某乙等十余人进行斗殴。斗殴停止后,冯某甲等人朝学校操场门口走去,王某甲一方之人又上前追打,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后学校老师与警察赶至,斗殴停止。期间,冯某甲持臂力器进行斗殴,周某甲持雨伞进行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鉴定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周某乙、王某乙、赵某某、韩某甲、彭某某、葛某某、冯某乙、冯某甲、孙某某、朱某某、周某甲、刘某甲、况某某、李某甲、邱某某、马某某、常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夏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石某某、李某乙、刘某乙、郭某某、韩某乙及代某某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爱荣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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