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6日凌晨,陶某甲(已判决)以解决纠纷为由,打电话约彭某某(已判决)见面斗殴,彭某某当即答应。随后陶某甲纠集了陶某乙、杨某甲、丁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参与。彭某某纠集了谭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龙某某、谢某某、秦某某(均已判决)及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参与。双方开始相约在桐乡市**广场碰面,后将地点改为**路**东门。此后,双方人员均携带刀棍等械具分乘多辆汽车至约定地点集合。待双方人员见面时,陶某甲纠集的多人因为害怕而逃离,陶某甲亦乘坐陶某乙驾驶的浙F*****号蒙迪欧轿车离开。刚驶离现场数百米,陶某甲指使陶某乙驾车掉头,迅速沿**路逆向返回,撞向彭某某停在路边的浙F*****号奥迪车,双方车辆在撞击中均受损。随后,龙某某、彭某某、谭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等人即对蒙迪欧轿车持械进行打砸,期间,谢某某及被告人黄某某均持械在现场。经鉴定,两车损失合计价值48414元(其中奥迪轿车车损25514元,蒙迪欧轿车车损2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杨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彭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龙某某、秦某某等人的供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目无法纪,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俊隆
检察官助理:陶李盈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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