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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聚众斗殴)(公开版)_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1********,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5********,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2时许,邓某甲(另案处理)喝酒后到惠水县***镇***村参加篝火晚会,期间无故将啤酒倒在罗某某头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邓某甲回到家中,经人劝说后到罗某某家中道歉,在道歉过程中,邓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罗某某家外面,看到门外站有许多人,认为邓某甲被人欺负,便叫邓某甲回家不要道歉,邓某某的言行引起该村组几个年轻人的不满,便对邓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人劝开。邓某甲、邓某某等人回到家中,期间,***镇***村四、六组的人到邓某甲家中进行劝说。随后,***镇***村的村民在寨上广场收拾篝火晚会用的东西,并聚集在广场玩耍、聊天。2019年2月20凌晨,***镇***村的被告人黄某甲从外面喝酒后回到其寨上广场,得知邓某甲等人到其寨上闹事的情况,便拨打邓某甲的电话,邀约邓某甲到其寨上的广场打架,双方约定打架后,邓某甲便拨打田某某等人的电话叫他们来自己家,田某某接到邓某甲的电话后,便拨打杨某某等人的电话,叫其赶到邓某甲家中,被害人杨某某接到电话后,与被害人某某乙一同前往邓某甲家。2019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邓某甲带领吴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持管制刀具来到黄某甲约定打架的地点(***镇***村四组广场)打架。***镇***村的被告人黄某乙看见邓某甲等多人持刀进入自己的寨子,随后冲向自己一方打架,黄某乙随即和自己组上的其他人一起捡砖头砸向邓某甲等人,邓某甲等人遂持刀冲向对方,该村组的黄某丙、黄某丁听到打砸声起床见状后,对邓某甲等人进行制止和劝解,随后邓某甲等人被黄某甲、黄某乙和陆续聚集的村民追散。期间该村组村民黄某戊(***派出所协警)在劝解和制止过程中头部被打伤致昏迷。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及大部分村民因邓某甲、邓某某、吴某某、任某某等多人冲到寨上打架,以及本组村民黄某戊被打伤,便持刀具、锄头、拖把等工具一起聚集前往***镇***村六组找邓某甲、邓某某、吴某某等人报复。在去邓某甲家过程中,黄某甲煽动村民报复邓某甲,黄某乙追上吴某某,并持械将其头部打伤,在邓某甲家门口附近,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及部分村民将前来帮忙打架的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乙打伤。经惠水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肖某某乙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黄某戊、吴某某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某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部分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与他人邀约打架后,引发并煽动其村寨多名村民持械参与斗殴报复对方,在报复对方人员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持械打伤他人,其二人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双方聚众斗殴并造成了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建成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现在家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检察卷宗1册、光碟11张。

3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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