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户籍所在地崇义县**镇**村**组,公民身份号码36212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路**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4日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脱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崇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在崇义县看守所服刑,刑期从2002年6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9日止。2003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根据崇义县看守所的安排外出劳动,当日18时许,黄某某在返回崇义县看守所途中见无人看管,便产生脱逃的想法,遂沿崇义县横水镇阳岭大道步行往崇义县铅厂镇方向逃跑,途经江西省大余县、广东省南雄市、韶关市,最后辗转逃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隐匿生活。
2003年12月18日,崇义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某某脱逃行为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2月22日对其“上网”追逃。2020年10月9日,黄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东路49号旁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追逃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被依法关押期间,从监管场所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照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宏庆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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