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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20年5月8日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至3月间,明知朱某甲(已判刑)为他人虚开发票,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陈某乙(已判刑)为朱某甲以上海*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1万余元,并从朱某甲处获取介绍费。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其通过被告人黄某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上述四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2.证人沈某某、朱某乙、吴某甲、彭某某、康某某、陈某甲、吴某乙、殷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四家受票公司人员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朱某甲处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上海*甲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是专门用来虚开发票的公司。

4.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涉案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51万余元;上海**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受发票后未入账;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策划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应税款。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明细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所得已被冻结。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案发经过。

7.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高沈怡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6635****。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5.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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