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居**栋***房,工作单位: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处,职务:主任;2013年07月02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08月08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弃保潜逃;于2020年01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2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0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6月0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帮助广州市荔湾区**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冲账、套取联社账户资金,利用其任职的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工程处(以下简称工程处),伙同黄某、卢某广、植某玲(均己判刑)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虚设假工程合同的方式,在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虚开工程发票。安装公司在收到工程处送交的合同资料、工程款支票后,按发票额扣除税金和手续费后,余款和开具的工程发票给回工程处,再由被告人黄某某以及工程处将套取的余款和虚开的工程发票交给联社。经查证,2011年05月至2013年间,被告人黄某某共虚开发票16份,累计虚开金额共人民币5101851.01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虚开12张发票,累计票面金额共人民币3833059.80元。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4089902,开票日期:2011-5-25,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西区增加道路排水等零星工程,金额:386343.87元。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05418769,开票日期:2011-5-25,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金沙工业区厂房维修工程(2011-05),金额:255742.24元。
(3)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07602212,开票日期:2011-7-12,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鹏第一期商铺维修和北埠路面、排水修补工程(2011-001),金额:429674.72 元。
(4)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07282523,开票日期: 2011-7-14,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松竹坊排水渠工程( 2011-262),金额:126869.65元。
(5)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00271300,开票日期:2011-7-14,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大漖排水渠工程( 2011-263),金额:116884.71元。
(6)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03257482,开票日期:20117-14,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金沙厂区维修工程(2011-264),金额:207203.41元。
(7)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9119233,开票日期:2011 -9-27,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村零星工程( 2011-005),金额:818325.24元。
(8)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6559849,开票日期:2011-11-11,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广钢安置房工程( 2011-192),金额:172491.24元。
(9)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7412861,开票日期:2011-12-14,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金沙工业区南区建筑垃圾清运工程( 2011-504),金额:243000元。
(10)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6738525,开票日期 :2012-1-6,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南村道路排水及景点维修工程,金额:374508.33元。
(1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1654777,开票日期: 2012-5-30,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东和花苑周边排水道路维修零星工程(2012-192合同),金额:459016.39元。
(1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04158852,开票日期:2013-2-27,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东漖金沙工业区南区拆除及清运工程(2011-504),金额:243000元。
2、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卢某广虚开发票2份,累计票面金额共人民币1185791.21元。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8804201,开票日期:2011-6-20,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金沙工业园西区绿化工程(2011-210),发票金额:706610元。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时间:2011-10-8,发票号码:03414380,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搭设及拆除东漖板房工地宿舍等临设工程( 2011-192),发票金额:479181.21元。
3、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植某玲虚开发票2份,累计票面金额共人民币83000元。
(1)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2936824,开票日期:2012-2-15,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整治东漖联社辖内下水道工程,发票金额:38000元。
(2)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发票号码:03704086,开票日期:2012-2-15,付款方名称:广州市荔湾区**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收款方名称:广东省***安装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整治西朗联社辖内下水道工程,发票金额: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2.涉案的虚设工程合同及对应的虚开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报销凭证汇总单、请款报告、银行进账单、回单、支票进出记录复印件等书证;
3.审计鉴定意见书;
4.证人杨某华、黄某清、陈某军、罗某芳的证言;
5.同案人黄某、卢某广、植某玲、郭某生、陈某全、杜某铭、原某、李某强、李某洪、李某娣、郭某姗等人的供述;
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锡华
2020年06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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