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村**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花园**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9月30日、12月1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10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8年9月12日、11月25日、2019年2月10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江苏**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涉案税款:10.6万余元,价税合计:73万余元。
2、2017 年2 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江苏**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涉案税款:9.4万余元,价税合计:65万余元。
3、2016 年4月至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江苏**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涉案税款:17.2万余元,价税合计:119万余元。
4、2016 年4月至9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无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九份,涉案税额:138万余元,价税合计:950万余元。
5、2016年6月至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无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七份,涉案税额:88万余元,价税合计:606万余元。
6、2016年6月至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常州**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涉案税款:32万余元,价税合计:221万余元。
7、2017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以无锡**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徐州**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涉案税额:7.3万余元,价税合计: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资料、认证结果清单等;
2.同案犯沈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银行查询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艳雯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