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654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汉族,**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挂靠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在宜春市承接工程项目。同年10月,黄某某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向吴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16日至18日,江西**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3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9.68214万元,价税合计360.19554万元。上述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存在问题,黄某某遂于2019年3月经挂靠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4月26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49.682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况太兴
检察官助理:揭 然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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