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户籍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系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2015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黄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只存在部分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佛山市**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人民币891513.32元。后佛山市**经贸有限公司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87652.426元。2020年4月17日,黄某某到平洲派出所投案,并退缴涉案款人民币7297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号,电话:1390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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