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62********,汉族,大学本科,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家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柳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地点: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号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现金支付手续费的形式,购买了 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数据如下:1、购买广西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代开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43180.87元,税额合计160340.73元,价税合计1103521.6元;2、购买柳州市某乙贸易有限公司代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99767.52元,税额合计67960.48元,价税合计467728元;3、取得柳州市某丙贸易有限公司代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9555.56 元,税额16924.44元,价税合计116480元。上述涉案发票均己在税局抵扣,共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245225.65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联系传唤到案。黄某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抵扣,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安娜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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