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单常州**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常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村委**桥**号,常州**包装有限公司股东,销售、财务负责人。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常州**包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在无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经人介绍,采用资金过账的手段,以支付7%左右开票费的方式,让山东**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为常州**包装有限公司虚开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59200元,涉及税款429969.25,均已抵押。

另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武进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及单位的主要罪行,同年9月2日向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州**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单位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嵩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