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_

邵东市院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大学文化,邵东市某某局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现住邵东市某某小区某某楼某单元某某室。2018年7月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20年7月9日被本院撤销不起诉。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5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4日退回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某某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危险驾驶罪

2018年4月27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某某县某某路某某食堂饮酒后驾驶湘******轿车,从某某路开往某地,至某某大道与某某路交叉口地段被某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吹气检测单、血液提取笔录、湘******行驶证及车主某某军的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黄某某之弟黄某甲(另案处理)在某某市开办了“某某市某某厂”。2018年,身为某某市某某局某某人员的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甲共同商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与“某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詹某某已判刑)联系虚开发票的具体事务,并负责与对方走虚假资金流,黄兴平提供对公账户和密码。2018年1月8日,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开票金额约6%的手续费(实际支付9万元),让“某某有限公司”给“某某市某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号段:05-05-02),金额2092461.63元,价税合计2448180元。2018年1月8日,黄某甲将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某某市税务部门进行抵扣,抵扣税额355718.37元。2018年3月11日,黄某甲已补交抵扣的税款355718.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某公司虚开的21份增值发票复印件、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银行流水、某某县国家某某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抵扣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退缴证明、完税证明、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表、某某县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某某公司开票信息、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鉴定意见书、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黄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及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某某县公安局案件移送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一人犯罪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某某

_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52页、补充证据1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