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本案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由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和付某甲、(已提起公诉)系泸州某某贸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付某乙(已提起公诉)系泸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份,泸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付某乙提议,得到付某甲、黄某某同意,由付某乙联系严某某(已提起公诉),严某某联系李某某(已提起公诉),李某某联系傅某某(已提起公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1%左右的点子费向傅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傅某某用叙永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给泸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不含税销售金额为371.734155万元,税率为17%,税额为63.194815万元,价税合计434.92897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被告人黄某某系叙永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2月份,黄某某因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1%左右的点子费向傅某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傅某某用叙永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给叙永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不含税销售金额为250.154529万元,税率为17%,税额为42.526271万元,价税合计292.6808万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叙永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规定,采用非法购买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琪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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