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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方式,介绍洪某某(已判决)实际经营的宁波**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1804000元,税额262119.68元,取得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987844元,税额288832.04元。上述发票均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19年10月10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税款550951.72元、违法所得18959.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明细、税务处理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操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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