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半文盲,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联系上家李某某(已判)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某某通过上家陈某某(已判)虚开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为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受票方为曲阳**矿产品有限公司,税额总计417398.25元人民币。经查,上述两家公司之间并无真实货物交易。现该25份发票均已被抵扣税款。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云南省龙陵县被当地民警抓获,于1月26日被带回临海市看守所羁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税务登记表、发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入库单、账户明细、手机截图、手机用户登记信息、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卢某某、崔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同案犯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居间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韩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301882****。
2、移送公安卷宗三册,卷外材料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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