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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黄某某自己或通过吴某某(已判刑)向长泰县***制造厂、长泰县*****有限公司、漳州市***有限公司、长泰县***有限公司、漳州***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长泰县***铸造厂、漳州*****有限公司以及长泰县****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销售生铁、铸造辅料等货物,从中赚取差价。上述九家企业均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某某因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无法开具,便让无实际货物交易的由付某某实际控制的厦门***、**贸易等9家皮包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633份,价税累计69295214.51元(人民币,下同),税额累计10068535.13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自己销售货物并让付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开具给长泰县**制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3份,价税合计2366997.5元,税额计343922.67元;开具给长泰县**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份,价税合计150350元,税额计21845.72元;开具给漳州市***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6份,价税合计2936900元,税额计426729.1元;开具给长泰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5份,价税合计1430007.8元,税额计207778.89元;开具给漳州****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8份,价税合计2738956元,税额计397967.92元;开具给福建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461份,价税合计52623639.11元,税额计7646169.60。被告人黄某某销售货物给吴某某并让傅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再由吴某某提供给客户的增值税发票如下:开具给长泰县***制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0份,价税合计900014.81元人民币,税额计130771.37元;开具给长泰县***铸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50份,价税合计4680212.22元,税额计680030.79元;开具给漳州***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1份,价税合计940006.99元,税额计136582.21元;开具给长泰县**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7份,价税合计528130.08元人民币,税额计76736.86元。上述九家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全部申报认证抵扣。案发后,长泰县**有限公司、漳州市***有限公司、长泰县***有限公司、漳州****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长泰县***铸造厂、漳州****有限公司、长泰县***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均已将上述抵扣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补交,长泰县****厂已补交税款274725.38元。

2018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长泰县税局出具的企业已申报认证抵扣情况、税收完税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肖某某、黄某某27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虽然进行实际经营销售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33份,价税累计69295214.51元,税额累计10068535.13元;其中,通过他人销售经营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8份,价税合计7048364.1元,税额合计1024121.23元;虚开的税额巨大,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琴

检察员:蔡宝莹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80594****)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用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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