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毕业,原乐平**局**股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办事处**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乐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受贿59.99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担任乐平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乐平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乐平市鸣山和塔山码头工程建设项目部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对G206乐平市大田至罗源段公路改建工程和江西乐浩综合利用电业有限公司的乐平矿务局北部矿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乐平市众乐项目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部办公室副主任兼技术组组长、水政水资源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乐平市水务局副主任科员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或单独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59.99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个人实得37.19万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涉嫌共同受贿45.59万元
1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水政执法中非法收受19.8万元,个人实得9.9万元。
2008年6月,时任乐平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市采砂办副主任的被告人黄某某伙同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河道中队长俞某某,经预谋后,同意挂靠江西省青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青溪公司)的2号疏浚采沙船的股东夏某某、叶某某为获取水政监察大队帮助而给予采砂收益干股分红的提议。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和俞某某多次非法收受2号疏浚采沙船股东叶某某等人送的干股分红共计1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实得5万元。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和俞某某非法收受2号疏浚采沙船原股东送的所谓退股金4.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实得2.1万元2008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和俞某某经预谋后,同意乐平市镇桥镇八甲里砂石码头(以下简称八甲里采区)经营权的股东夏某某为获取水政监察大队帮助而给予采砂收益干股分红的提议。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多次非法收受八甲里采区股东送的干股分红共计3.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8万元。200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俞某某非法收受八甲里采区原股东送的所谓退股金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万元。
2.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某某在水土监督检查中索取他人12.44万元,个人实得6.22万元。
2016年上半年,时任乐平市水务局副主任科员的徐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对G206乐平市大田至罗源段公路改建工程(以下简称206国道改线工程)江西乐浩综合利用电业有限公司的乐平矿务局北部矿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以下简称乐浩电业工程)两个工程水保流失进行监督检査。2016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安排陈某甲与前期商谈好将对工程进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江西绿清蓝水保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清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陈某甲依据协议可以从绿清蓝公司分得两个工程款项的40%,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向陈某甲索要其所获取利润的三分之二。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陈某甲收到绿清蓝公司转来乐浩电业工程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的全部工程款的40%计10.8万元,收到绿清蓝公司转来206国道改线工程监理、监测部分工程款的40%计11.04万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多次非法收受陈某甲送的共计12.4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实得6.22万元
3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某某在申报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3.6万元,个人实得1.8万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预谋,为谋取好处费,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甲所在的镇桥镇新乐村顺利申报省级水生态文明试点村及自主创建补助资金20万。陈某甲以江西创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补助资金的项目建设工程并领取20万元资金。2017年9月底,陈某甲将从工程中获利的部分利润3.6万元分成二份,分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8万元。
4.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某某在众乐项目工程中,非法收受9.75万元,个人实得4.87万元。
2013年9月,乐平市成立众乐项目区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部。2015年12月,徐某某任项目法人代表,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任项目部办公室副主任技术组组长。
(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决定将众乐项目的8.28万元的文山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批项目)和4.5万元的2013-2015年生态小流域项目设计变更项目(以下简称第三批项目)的洄田及官山小流域治理的工程水土保持监理业务交给陈某甲挂靠的绿清蓝公司承接,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索取其获得利润的三分之二。绿清蓝公司收到众乐项目部两个项目50%工程款后,扣除25%的费用后,于2017年4月将剩余75%即47925元汇至陈某甲个人银行账户。陈某甲收到业务款后将三分之利润1.4万元分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实得0.7万元。
(2)2017年7月、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在陈某甲承诺将利润的四分之二送给两人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众乐项目的2017年生态清洁小流域项目(以下筒称第二批项目)和第三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代理业务交给陈某甲挂靠的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客询有限公司承接。在陈某甲每次收到招投标代理业务款后都将四分之二的利润分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共计非法收受陈某甲2.1万,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05万元
(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在陈某甲承诺将工程利润的三分之二送给两人的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第一批项目和第三批项目的质量检测业务交给陈某甲挂靠的抚州鹏程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赣州理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接。陈某甲毎次收到业务款后都将三分之二的利润分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共计非法收受陈某甲2.4万,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2万元。
(4)2017年8月、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经预谋,利用职务便利,将众乐项目的两批封禁牌制作安装业务交给陈某甲、汪某甲挂靠的江西创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并索取利润的四分之二。陈某甲、汪某甲完成众乐项目2017年和2018年两批封禁牌制作安装业务,陈某甲每次收到业务款后,都将四分之二的利润分别送给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共计非法收受陈某甲2.02万,被告人黄某某实得1.01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黄某某和徐某某根据第二批项目的监理朱建东请求,利用职务便利,将项目部的第批项目的质量检测业务某某与景德镇赣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和江西丰饶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后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受了朱某某0.93万元,并将0.47万元分给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实得0.46万元。
(6)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徐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众乐项目中由淮北天宏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魁堡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部份(苗圃基地)自评报告介绍给吴卓鹏制作。后黄某某收受吴某某0.9万元,并将0.45万元分给徐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实得0.45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索取或非法收受14.4万元
1.被告人黄某某以买车为名索贿3万元。
2009年5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向八甲里采区的股东夏某某提出买车缺钱后在老水务局办公楼附近收受夏某某送的1万元的赞助贿赂款;同期,被告人黄某某向青溪公司股东吴某某提出买车缺钱,后在乐平原皇嘉大酒店门口以借为名收受由吴某某委托芦某某送的2万元。
2.被告人黄某某以解决工作经费为名索贿7.4万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任乐平市鸣山和塔山码头工程建设项目部办公室主任,向项目工程的投资人青溪公司的股东吴某某提出予以解决工作经费。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以其岳父陈某某名义,每月从青溪公司领取0.2万元共领取7.4万元,该款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3.被告人黄某某在砂石拍卖工作中,非法收受汪某某4万元。
2008年12月和2009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乐平市(乐安河河段)砂石销售码头经营权的委托人市采砂办的委托代理人为拍卖人江西天河商品拍卖有限公司规避税费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天河拍卖公司法人代表汪某某贿赂款共计4万元。
二、涉嫌行贿5.4万元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某某身为乐平市水务局、乐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为实际经营控制的乐平景乐水利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水保方案顺利通过评审,多次送给负责评审工作的副主任科员徐某某现金共计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任职情况、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俞某某、夏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2008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案金额59.99万元,个人实得37.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5.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嫌行贿罪;且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吴某某经营的公司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韶婧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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