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群众,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6日,“十二哥”“阿宝”虚构被害人陈某某儿子张某甲老师家人生病急需用钱,让陈某某向账户名为张茂增的卡号转账人民币20万元,后将骗得的20万元转至账户名为王某甲的银行卡上,最后将骗得的20万元分转至账户名为方某某、王某乙、蒋某某、唐某某、梁某某等十一张银行卡上。后“十二哥”“阿宝”将上述十一张银行卡交由被告人黄某某去取款。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银行卡里的钱系“十二哥”“阿宝”诈骗所得,为分得事先约定的10%的诈骗款,仍持该十一张银行卡到工行广西南宁宾阳**街自助银行、工行广西南宁宾阳**镇**街自助银行、农业银行广西南宁宾阳*营业所将20万元赃款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银行流水、证明等;2.视听资料;3.证人张某乙、方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马军晓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