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尚义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5日到2019年11月1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3日到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5日到2019年1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大厦,以虚假身份虚构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鹿某某(女,7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万元,以帮助鹿某某转卖收藏品为由,骗取鹿某某收藏品若干;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女,64岁,北京市人)转卖收藏品为由,骗取陈某某收藏品若干;以向被害人孙某某(男,53岁,北京市人)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为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1000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鹿某某与黄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鹿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7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随案移送:中国货币大系,时代赞歌,御笔五福,中华伟人钞王,十二生肖邮票珍藏,五朵金花,中华纸钞。
5.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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