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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林场职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申报洮南市**林场危旧房改造时,用其本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前旗***乡***村一房屋冒充危房,并用**林场河北点一房屋进行验收。2014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林场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案发后,黄某某将赃款全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主动退回赃款,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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