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公司**幢**室(户籍地合肥市**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重新收案。2020年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借款给刘某某,向其索要房产证,刘某某表示房产证在自己父母手中,后黄某某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刘某某的《房地产权证》,并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用假证将其父母手中的真证换出来并交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

2.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叁册及笔录14页、告知书一份、交易记录4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