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041981********,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公司**幢**室(户籍地合肥市**路**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重新收案。2020年1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借款给刘某某,向其索要房产证,刘某某表示房产证在自己父母手中,后黄某某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刘某某的《房地产权证》,并交给刘某某,刘某某用假证将其父母手中的真证换出来并交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一本;
2.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纵瑞东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叁册及笔录14页、告知书一份、交易记录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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