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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5********,汉族,专科文化,合肥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肥东县**镇**路**园**期**栋**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份,被告人黄某某故意向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夫妻散布可以购买到低价演唱会门票的信息。2019年6月,王某某联系黄某某欲购买7月份许巍在合肥的便宜的演唱会门票,黄某某从淘宝网上高价购得后以低价卖给王某某,后来又以同样的方式卖给王某某两张许某某今年8月份在合肥演唱会的门票,获取王某某、陈某某夫妻的信任。2019年7月份,王某某、陈某某向黄某某购买2019年11月周某某南京演唱会和陈情令等人的演唱会低价买票,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分多次打款(合计6749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并没有帮其购买门票,制作了假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骗王某某夫妇,收到王某某、陈某某的钱款后供自己挥霍。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和被害人一起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账单详情、入所健康体检表、户籍信息、归案说明;

2.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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