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59********,回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武陵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常德市武陵区**村村民,按2015年9月30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引导市江北城区征地拆迁对象团购商品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在拆迁之后购买商品房可申报购房补贴。2015年年底并未购买商品房的黄某某找人伪造了自己购买房屋的不动产发票及房产证,将上述资料交给柳叶湖国土局用于申报购房补贴,2016年3月10日,柳叶湖征地拆迁所审批决定支付黄某某购房补贴91328元。2019年6月25日,黄某某将骗得的购房补贴全额退还,同年8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购房发票、合同、支付审批单、退款凭证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_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6268****);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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