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3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营销”公司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董某某支付加盟费699元做代理。后被告人黄某某用另一微信冒充微商,找被害人董某某推广产品,并向其发送伪造的支付宝转账凭证,谎称宣传费用已付。被告人黄某某以需向“**营销”公司上交佣金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299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向被害人董某某退赔3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手机检查摘录报告、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69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1年 2 月 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