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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5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96********,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百度贴吧上发布额温枪售卖信息,被害人莫某某看到信息后与黄某甲联系,于2020年2月13日添加了黄某甲的微信。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上谎称是被害人莫某某的老乡,谎称有现货且在收到货款后次日可以发货,以骗取被害人莫某某的信任。后莫某某在微信上以320元每支的价格向黄某甲购买200支体温枪。并按黄某甲的要求将货款64000元转账至户名为袁利利的银行账户(该账户是黄某甲向卢某甲某某借用)。收取货款后,黄某甲多次向被害人谎称已经发货,并在2020年2月17日起未再回复被害人的微信。

另查明,2020年2月13日、14日,卢某某的支付宝分多笔向黄某甲的支付宝转账共计64606元。黄某甲收取上述款项后,于2020年2月14、15日向其弟弟黄某乙转账23000元,向其母亲蒋小某某转账999元,并提现9000元至元某某其银行卡转账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平洲镇平西上海村22巷3号2楼204房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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