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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7日登记离婚。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欠下巨额赌债被债主追上门需要外出躲债及担心追债人员伤害被害人李某某为由,欺骗李某某同意与其办理假离婚手续,同时虚构偿还巨额赌债、到广东阳江承包渔船、种树买肥料等事实,并隐瞒其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一女孩的真相,骗取李某某的信任,让李某某通过办理信用卡、网络贷款及向亲友借款等方式诈骗李某某以上述方式取得的部分借款。经核算,被告人在与被害人李某某离婚后,通过上述方式诈骗李某某共计人民币240368元,案发前黄某某向李某某偿还164950元,至案发前尚余75418元未归还。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亲属代其代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萍

检察官助理:张兰

                                   2020年9月14日

附:

1.全案材料柒册、光盘肆张;

2.散件壹拾壹份共壹佰陆拾捌页(被告人黄某某的开户资料和银行流水账单壹份柒拾玖页,微信转账截图壹份陆拾肆页,刑事谅解书壹份壹页,收据和转账详情单壹份捌页,补充协议壹份叁页,讯问笔录壹份叁页,接受证据材料壹组肆页,前科证明户籍资料各壹份壹页,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贰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4.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四会市**街道**道**号,联系电话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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