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幢**房。2020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6日至4月1日期间,以供楼要刷流水、帮忙还花呗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蔡某某共计20369元,得款后用于日常消费花光。同年4月2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数据U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手机2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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