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至10日,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其弟介绍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黄某某在没有口罩现货或者货源的情况下,收取被害人苏某某支付的口罩款定金,后又向苏某某提供的购买口罩客户邮寄空包裹或者矿泉水等,再把快递单号发给苏某某骗取口罩款余款。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苏某某共计人民币2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书证;五、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有口罩出售为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海
检察官助理:宁春丽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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