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疫情期间被害人黎某某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谎称其处有口罩销售,以先收款为由骗取黎某某通过微信共向其转账人民币4****。被告人黄某某在收到该款后即将被害人微信****,并将46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凡
2020年3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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