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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路**号**房。2008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2月5日被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19日,被告人黄某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扩散、防护用具稀缺的情况,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信息,以收取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关某某、邝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0635元,所得款项用于赌博及日常消费花去。同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沙头镇石江村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次日,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向四名被害人退还人民币10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关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邝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电子数据;

4.物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劲光

2020年628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随案移送:涉案手机1部(暂扣公安机关,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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