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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67********,汉族,文盲,案发前系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靖安县**镇**村楼**组**号,现住址**。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永修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王**”的身份与被害人章某乙相识,并隐瞒已婚事实与章某乙以爱人身份相处,期间黄某某虚构各种理由,向章某乙索要财物,章某乙通过微信转给黄某某4104.66元,支付现金1790元,黄某某另向章某乙索要4条老版利群香烟、9包极(吉)品金圣香烟、9罐骆驼奶粉、2盒驼乳调配粉、2瓶治疗脚气药、2条裙子、12瓶麻将清洗液。2020年9月初,黄某某开始躲避章某乙,章某乙后向永修县公安局报案。2020年10月15日,黄某某赔偿章某乙7500元整,章某乙出具书面谅解。

2020年11月6日,经永修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告人黄某某骗取的4条利群香烟价值为560元、9包金圣香烟的价值为225元、9罐骆驼奶粉的价值为297元、2盒驼乳调配粉价值60元,共计人民币11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量刑,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杨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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