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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路**大厦。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以自己可以运作到桃源县**镇的“**水电站”水电工程给被害人李某某承揽为由,骗得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赃款被挥霍。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杜某某、郭某某、邓某甲、王某某、邓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台塘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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