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城**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发现被害人林某某对经营地瓜园有兴趣,便要与林某某约定共同承包蔡某某地瓜园,承包金为6万元,预支租金3万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没钱缴纳车贷,便萌生诈骗林某某钱财的念头,遂以合作承包蔡某某地瓜园需支付定金为由,骗得林某某人民币15000元,用于缴纳车贷及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全部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钱款,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6到8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慧
检察官助理:陈慧玲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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