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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70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以自己有地皮卖给被害人刘某某,陆续收取刘某某累计643200元,并提交了刘某某的土地使用证书(编号:茂国用(2012)第0200****号),2016年10月份刘某某到茂名市国土局查询到该土地使用证是不存在的,刘某某立即要求黄某某退还钱款,但是黄某某以钱已经花光为由一直未退还。

2、黄某某在2012年6月份,声称其姨夫是中山市委书记薛某某,可以为刘某某的丈夫赵某某办理中山厂房的土地用途变更,即将工业用地变成商住用途,合计收取赵某某104万元。该款项被提现后不知去向。

3、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饭局结识黄某某,黄某某对李某某称可以低价出售位于茂名市**路**广场二期三号楼十六层的房子,价钱为5830元每平方米。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5月30日,李某某陆续通过微信和其建行卡(卡号62366831400********)转账六次共计148000元给黄某某,转账后李某某多次问黄某某进展,一直未有结果,后黄某某失去联系。根据茂名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述**广场楼盘没有名为黄某某的业主,且该楼盘三号楼十六层已签有四个业主。

4、2018年7月份,被害人邓某某通过微信认识黄某某,黄某某称其叔叔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万达文化旅游城有工程,能够低价购买楼房,以交购房定金的名义于2018年7月10日收取邓某某8000元,后来邓某某决定不购买楼房,让黄某某退还定金,黄某某一直未归还定金且失去联系。邓某某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派出所报案后,黄某某才归还该8000元款项,与邓某某达成谅解。

5、2019年4月中旬,被害人程某某打牌娱乐认识黄某某,黄某某称认识教育局的主任,可以帮程某某的儿子办理学位,程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以现金、2019年5月2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交给黄某某19000元,后黄某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

6、2017年4月份,被害人梁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黄某某,黄某某称可以办理大额度信用卡,要求梁某某交5万元作为手续费,梁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交了2万元现金给黄某某,黄某某收款后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8782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19年118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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