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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2020年7月23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高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四次谎称可以弄到便宜的油或者做油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承诺给予高息等为由,向他人以借的名义骗取多人资金共计67.3万元,但这些资金均被其用于偿还他人债务或个人消费,此款至今尚未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找到肖某某并骗其他可以弄到一批商务局的处理油,油价比市场价格低1000 元,如果肖某某需要的话可以帮他弄油过来,但是需要先垫付油款10万元(20吨),肖某某一开始并不相信黄某某,黄某某为使肖某某相信自己,便拿出一张未盖章的商务局的发票给肖某某看并声称自己曾帮商务局做过事,弄这些油很简单,肖某某因有五辆挖掘机需要用油且看到黄某某出具的商务局的发票便将钱转给了黄某某,黄某某承诺肖某某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油运给肖某某,但是十日之后,黄某某却没有油给肖某某,肖某某开始发现自己被骗便要求黄某某还钱,黄某某称只是稍微耽误了一点时间并敷衍肖某某继续等,后肖某某联系黄某某要求黄某某偿还油或者钱,黄某某均无任何表示,后在肖某某的紧逼之下,黄某某只凑至1.5吨油抵价7000元装给了肖某某,之后肖某某联系黄某某再无音信。

2、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找到幸某某称其在商务局能弄到一批油,这批油卖出去的话每吨可以挣1000元,黄某某和幸某某说自己资金周转困难所以邀请幸某某一起合伙,黄某某承诺如果幸某某垫付油款16万元,黄某某将油卖出后就连本带利还幸某某18万元,幸某某信以为真,便将16万元打给黄某某提供的一个所谓“商务局账户”的卡号上,后经查证,黄某某提供的此账户系陈某某所有,黄某某事先告诉陈某某有笔钱会转到其账户内,等钱到账后便让陈某某将钱转到自己账户,陈某某对黄某某诈骗一事并不知情,以为只是帮忙过账,便在收到幸某某的转账后随即将这16万元转给了黄某某。幸某某知道真相后找黄某某还钱,黄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 

3、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经邓某某介绍认识朱某某,因知道朱某某手中的车队需要用油,黄某某便主动找到朱某某谎称自己在樟树市张家山油库认识人,可以弄到一批处理的油,油价很低,要比市场价每吨便宜七八百元,而且质量有保障,但需要先垫付油款,因朱某某和邓某某系发小,朱某某便相信了黄某某,并邀请合伙人喻某某和邓某某一共转账25元给黄某某,黄某某承诺一周内如果没有油就还钱,一周后,朱某某三人找到黄某某要油,黄某某无油提供,朱某某便要求黄某某还钱,黄某某称没有钱,要慢慢还,之后在朱某某的紧逼之下只还了5万元,2020年6月凑得4.89吨油给朱某某,以此抵偿债款2万元,后来朱某某等人找黄某某便无踪影。 

4、2020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高安市金马足浴城认识被害人熊某某,闲聊中黄某某知道熊某某有一笔钱想要买房子,黄某某便对熊某某谎称自己做油生意缺24万元,如果熊某某愿意给他先行垫付这笔油款,其可以每个月给熊某某3万元(每天1000元)的好处,熊某某因为数额较大比较担心但又想要黄某某所说的分红,便于2020年1月5日借给黄某某5万元现金,黄某某告诉熊某某只有5万元的话,每个月就只能给8000元分红,并主动提出打欠条,熊某某同意了,一个月后黄某某如约将8000元分红打给了熊某某。2020年1月23日,黄某某再次向熊某某借了5万元,承诺每个月给1500元的分红,熊某某因第一次得到黄某某的分红便毫无防备便又借了5万元现金给黄某某,但是到了约定分红的日子黄某某并未将红利打给熊某某,熊某某找到黄某某要钱,黄某某则一直拖,直到2020年4月1日,黄某某再次向熊某某提出借14万元凑齐24万元他的油生意就可以正常运转,之前没给她的分红也会补回来,而且之后每个月都会给熊某某3万元的分红,熊某某急于要回之前的10万元只好又借了14万元给黄某某,但是黄某某并未按约还钱,也没有分红,只是在熊某某女儿住院时分三次给了熊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资金共计6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红霞

检察官助理:曾淑琴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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