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谎称家人查账,以资金周转为幌子,向被害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承诺二小时内归还。后被告人黄某某于当日先后向朱某某提供了其伪造的多张支付宝还款截图,谎称24小时内到账,编造其共计已转还6.5万的事实,并让朱某某归还其多转还的3.5万元,朱某某遂又向被告人黄某某转账1.1万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街**村**号虎跃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1月27日以家人查账借钱及索要多转还的钱款在本区从其处共计骗取4.1万元的经过,后被告人黄某某继续向其索取多转还的2.4万元未果。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朱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黄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骗取朱某某钱款的经过及涉案钱款转账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大场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艳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