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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7********,汉族,大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2月15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系未成年人犯罪)。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其手机损坏,需要联系国外客户但是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某为其购买全新256G苹果XS MAX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178元),被告人黄某某拿到手机后即将该手机卖掉换钱。同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以去国外办画展需要购买化妆品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某为其代买8样化妆品,共计人民币15458.8元,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化妆品后即将一部分化妆品卖掉换钱,另一部分用于个人使用。现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人民币23000元某某获得谅解。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代付记录,淘宝购买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闲鱼平台交易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兵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5868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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