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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93********,初中文化,职业:外出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乐平,家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实施网络诈骗并且平分赃款,由被告人黄某某驾车载张某某在乐平市城区游走,张某某(已判刑)负责拨打受害人电话号码实施诈骗。2020年5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轿车载着张某某在乐平市区游走,张某某冒充网络应急箱APP网贷客服人员,通过电话、QQ聊天软件与受害人董某某沟通还款事宜,后张某某通过号码为2362467876的QQ发送支付宝收款二维码(二维码昵称为“李某”)给受害人,当获得信任后,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方式骗得受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000元。张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该钱未分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2)、同案人张某某供述;(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诈骗等;(5)、前科及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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