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6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帮被害人李某丙的儿子冯某某在**公司找工作收取保证金、办理资格证书、交考试费用、体检不合格需交费等费用为由多次骗走李某丙人民币共计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收据、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冯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的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证据: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委托书、检材清单、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电话录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奇珊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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