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汕头市公安局**支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为涉案人员肖某某在被刑拘37日内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骗取肖某某母亲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7日期间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栋**房家中共通过其微信(微信昵称:丽君,微信号yang********)转账12笔到黄某甲的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qq25********), 共计人民币82000元,期间黄某甲退还2000元。后被告人黄某甲未将钱款用于办理被害人请托事宜,而用于偿还其本人债务及日常花费。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杨某某的追讨下,于2020年1月19日至5月19日分多次共退还11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能为涉案人员罗某某在被刑拘37日内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宜,骗取罗某某妻子被害人林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林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其本人中国银行账户62166122000********转账人民币80000元转账到黄某甲的建设银行卡62366831000********中。后被告人黄某甲未将钱款用在办理被害人请托事宜,而用于偿还其本人债务及日常花费。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的追讨下,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5月9日分多次共退还3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一方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汕头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刑事谅解书、收条,龙湖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的部分案卷材料、肖某某、罗某某刑事判决书、肖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材料、取保材料、逮捕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黄某乙、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云
检察官助理 黄 睿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注事项:
1.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叁册,补充材料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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