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父亲病重、有巨额遗产继承等事实,并提供其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等,以借钱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焦某某人民币37万余元。

被害人焦某某于2019年6月20日报警,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屏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数据:涉案账户信息、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  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俞凯波

2020年4月16日

附注: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五册。

3. 换押证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