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彭水县,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虚构身份,与被害人高某某发展网恋关系,期间编造交学费、买手机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高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先后9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96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桂花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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