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1021,**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镇**村**组,现居住地同户籍地。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台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9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结婚证,在台安县**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贷款, 骗得台安县**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47500元。案后,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9750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因急需用钱,找到李某某(已判刑),让其担名帮助贷款。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使用以李某某名义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台安县**小额贷款公司达牛办事处办理抵押贷款,骗得台安县**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50000元。案后,黄某某分得赃款1900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书、借据及收条、(赵某某、秦某某)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黄某某、王某某)借据各一份; (李某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伪造的李某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借据、(台安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收条(赵某某出具)、情况说明3份、台安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台安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批复、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查询情况各一份、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申某某、韩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台安县台北区管理委员会鉴定意见、台安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玉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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