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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台州市路桥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有人抵押车辆向其借款,以共同出资赚取利息为由欺骗梅某某,梅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家中先后通过银行卡向黄某某转账40000元、5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该90000元被黄某某用于网络赌博。

2.同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谎称收购车辆,向梅某某借款7500元,梅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向黄某某转账7500元,后黄某某还款25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镇**大道**号的**网咖内被抓获。2020年1月3日,黄某某家属代其退还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博彩网站截图;

2.证人盛某甲、盛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博彩网站操作演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9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微微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825865****)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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