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虚假的美甲甲片加工招商广告。受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张某通过微信联系黄某某后,黄某某以做美甲加工代理需交押金为由分三次骗取周某某现金3305元,分两次分别骗取周某某现金3104元、张某现金3104元。在诈骗的过程中为取得受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张某的信任,黄某某分别向周某某分三次发工资528元,向周某某一次性发工资384元,向张某一次性发工资320元。被告人黄某某将骗的钱用于自己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甲片加工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并将骗取的钱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亦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至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莎莎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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