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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还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采用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后提出退货并提供虚假快递单号,使淘宝网商家误以为是真实退货而将货款退还的方法,骗取淘宝商家的退款。其中,诈骗淘宝商家****旗舰店32起,共计13443元,诈骗淘宝商家**旗舰店89起,共计36408元。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电脑等物证;

2.户籍证明、淘宝退款记录、退赔转账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旗舰店等的报案和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7.从涉案物品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合计498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采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缓刑,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晔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电话: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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