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路**号,现住宜宾市翠屏区**镇**街**号。1992年因犯贪污罪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初,荆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喝茶聊天,认为黄某某在从事法律工作,且关系颇广。在宜宾市南溪区公安分局侦办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王某某本人及其员工(该四名员工当时已被刑拘)涉嫌犯罪。2019年4月中旬,荆某某听说王某某欲找关系取保其被关押的员工后,将黄某某推荐给了王某某认识。双方见面后被告人黄某某承诺帮忙,提出需要20万元用于办事及跑关系,并将其自己使用的其女儿杨某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6831000********)提供给王某某,方便王某某汇款。4月21日至4月25日,双方多次见面就黄某某帮忙一事商谈,在黄某某一再承诺事情能够解决的情况下,王某某先后通过现金及银行汇款的方式付给黄某某共9万元用于帮其办事及跑关系。被告人黄某某收到钱款后并未开展任何工作,且在极短时间内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
2、2018年年底,被告人黄某某经南溪**投资公司股东张某某的家属介绍,以律师身份为该公司所有债主办理维权、追账等事宜,期间,债主代表包某某、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因关心维权进展常与黄某某互有联系,并逐渐开始信任黄某某。2019年1月底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多次编造帮忙维权办事、追账及打点关系等谎言,骗取被害人包某某20万、王某某7万、李某甲5万,共计32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包某某23000元,王某某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安清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南溪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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