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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害人谢某某接到以吴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首的“套路贷”团伙的电话网贷推销后,先后借款人民币51500元,团伙成员利用网络平台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信息后以七日为一借款周期,再以“砍头息”、“阴阳合同”等方式放款收款,合计收款人民币11388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2386元。因被害人谢某某尚欠团伙本金人民币10000元逾期未还,团伙成员采取拨打其手机通讯录内的人员电话及发送带有被害人头像及裸露性器官的合成图片进行催收。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9月起参与该团伙活动,先是从事一般性事务性工作,2018年底至2019年3月间开始帮助吴某某、马某某到银行存取款合计人民币55.5万元,同时,按照吴某某要求拨打借款人通讯录中的电话及发送合成淫秽图片的方式进行贷款催收。

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谢某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积极参与“套路贷”网络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月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27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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