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807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自述其于2019年10月份开始,与一名叫“江某某”的人合作,实施网络诈骗。主要由黄某某在网上转发虚假兼职消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联系方式推送给江某某具体实施诈骗。黄某某先后共推送约10名被害人给江某某,收取4次提成费用共计3134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看到黄某某发布的虚假网络兼职广告。黄某某在其位于威远县**镇**街**号*单元的家中操作手机用微信与李某某交流,以虚假的支付宝消费刷单形式诱骗李某某扫码付款4299元。后李某某意识到自己被骗,要求黄某某退款,黄某某将联系方式删除。
案发后,黄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共计7433元,其中4299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信息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三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 能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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